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被执行人:牟永军(公民身份号码415),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新安街16号内9号◆★。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悬赏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中扣减■◆◆,由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项后15日内兑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21)鲁109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穆静(公民身份号码644),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新安街16号内9号■■★■■。
被执行人:烟台壹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BX2BQ0U),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天津北路23号内4号◆■◆。
被执行人★★■:烟台一德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E)■◆★◆◆,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16B05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壹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牟永军、穆静、烟台一德包装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壹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牟永军、穆静★◆◆■、烟台一德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烟台壹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牟永军、穆静、烟台一德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